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
刘老太和李老汉以夫妻名义生活30余年,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共同生活时李某(李老汉的儿子)尚未满16岁,刘老太与李某之间形成了继母子关系。2018年,李某购买并装修房屋时,李老汉先后给予了84000元资金支持,且李某同意刘老太和李老汉居住在自己购买的房屋内。2021年,李某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儿子李小某名下。李老汉去世后,李小某认为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刘老太居住案涉房屋系侵权,将刘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其搬离。
石嘴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刘老太对李老汉尽到了临终照料责任,履行了夫妻间的扶助义务,且作为李某的继母,对李某以及李小某尽到了相应抚养义务,依法享有居住权,居住案涉房屋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案涉房屋系李某与出售人签订合同,由李某向出售人支付房款,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李小某名下,但不能以此否定刘老太对案涉房屋依法享有居住的权利,遂依法判决驳回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王俊英 陈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