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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法院公开宣判赵彦军等36人涉恶案
时间:2024-04-24  来源:宁夏法治报
  近日,红寺堡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彦军等36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赵彦军经常纠集被告人赵某斌、杨某福、周某勇、周某良等人,在盐池县城、花马池镇、王乐井乡等地,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催收非法债务、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渐形成了以赵彦军为纠集者,以赵某斌、杨某福、周某勇、周某良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彦军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赵彦军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11万元;被告人赵某斌犯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杨某福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周某勇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周某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其余各被告人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分别判处8个月至4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 武鹏)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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