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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法院 审结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案
时间:2024-04-27  来源:宁夏法治报
  近日,大武口区法院办理的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案,经过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4月7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全权办理“建筑等工程总承包三级,城市道路照明等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劳务资质新申请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事宜。甲公司代理乙公司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所聘人员不到乙公司上班,并代理乙公司支付资质申报所需招聘人员的挂靠费用,乙公司需支付代理期间所聘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双方还约定了办理资质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代理乙公司聘用了相关专业人员,聘用人员未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乙公司为聘用人员缴纳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并获得了除安全许可证外的部分资质证书。现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故诉至大武口区法院。
  大武口区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甲公司寻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并利用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获取从事建筑活动的资质,而非实际与相关人员形成劳动关系并安排上述人员实际从事建筑活动。该行为旨在规避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危害了建筑市场秩序,规避相关部门对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乙公司如果进行施工,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甲公司在明知受托事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积极接受委托并实际为乙公司联系相关人员进行办理。双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资质,扰乱了建筑行业规范,规避了法律法规对于建筑施工资质和安全的管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乙公司以不正当形式追求资质证书,甲公司为盈利积极从事违法受托行为,双方对代理协议无效后果均存在过错。乙公司实际又取得了一定的资质,是合同履行的受益方,其向聘用的专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甲公司主张其支付代理乙公司聘用的人员费用271000元,结合甲公司提交的证据,确定甲公司代理乙公司向所聘人员支付的费用为42000元,由乙公司负担21000元,甲公司自行负担21000元。对于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后甲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王融英)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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