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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群里发图“抓贼”,侵权
时间:2024-05-15  来源:宁夏法治报
  “被人冤枉的滋味不好受,我就想让她当面道个歉。”王阿姨说。
  5月13日,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道办事处紫金社区邀请街道综治中心、居民监督委员会代表和双方当事人,就一起居民微信群里发图“抓贼”引发的侵权纠纷进行调解。
  【事件】
  事情源于一双丢失的鞋子。
  “有谁认识这个老太太?请让她把我家孩子的新鞋还给我。我调监控看过了,我妈上去下来前前后后几个人的路径我都看过了,我谁也不冤枉,请还回来,我专业干监控。你如果不还,我见人就问。”近日,家住紫金社区的耿女士,在居民网格群中发了一张图片,图片上一名妇女右手推着儿童脚踏车,左手提着水杯,其身后跟着一个小女孩,走在小区内。图片后面,就是耿女士的这段话。
  “这不是王阿姨带着孙女在散步吗?图片上也看不出是王阿姨偷了鞋子,咋能这样说呢?”“这不是在群里‘抓贼’吗?俗话说打人不打脸,邻里之间这样做太过分了!”居民们看到信息后,七嘴八舌地议论道。
  “我看到图片和文字后非常气愤,直接在群里和她吵了起来。我母亲得知此事,难过得整夜睡不着觉,背地里偷偷抹眼泪。凭啥说我母亲偷了她家孩子的鞋?前不久,我母亲在小区超市门口捡了一个手机,还主动找到失主归还,怎么可能去拿别人的鞋子?我们就是咽不下这口气。”王阿姨的儿子张先生气愤地说,“我们咨询了律师,要求对方当面赔礼道歉。”
  网格群里,邻居们对此事也纷纷表态:“好好道个歉不丢人”“都是好邻居,去道个歉就烟消云散了。关键是老太太本来平静的生活被打扰了,这几天为这事估计都没心思下楼遛弯了”“冤家宜解不宜结”……
  “事发当天,我妈骑电动车回家,孩子的鞋子就在电动车筐里。我妈手里拿了很多东西,上楼才几分钟,下楼再看鞋子就没有了。我从物业调取了监控录像,没看仔细就截图发群里了。也怪我没看清楚,把老太太给冤枉了。真的挺抱歉的,搁谁都受不了。”耿女士说。
  事发后,耿女士在居民网格群里发了道歉声明,给王阿姨的家人说过道歉,但拒绝当面给王阿姨道歉,这让王阿姨难以接受。
  社区调解员纳建军说,居民发生纠纷要及时联系社区出面解决,切不可在网格群里相互指责。这样做既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导致矛盾升级。这件事,耿女士有错在先,应向王女士当面赔礼道歉。
  在调解现场,耿女士主动向王女士赔礼道歉,说了“对不起”。王阿姨和其子张先生接受道歉后表示,不再予以追究。
  【释法】
  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晓萍表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法典第991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耿女士不经他人同意,在网格群里发送他人照片,属于侵害他人肖像权,捏造事实并在群里散布不实谣言,属于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会使得他人精神产生痛苦,法律不仅对此类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而且明确了其法律责任。从民事角度来看,如果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情节严重的,受害人甚至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此案中,王女士及其子张先生要求耿女士赔礼道歉是正当的合法要求。从刑事角度来讲,捏造事实并进行散布情节严重的,会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诽谤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例如在网络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记者 张剑波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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