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化解一起当事人上诉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终实现“事心”双解。
王某签订协议承租刘某的营业房,租期5年,年租金5000元,同时约定了保证金和违约金,后刘某因王某未足额支付租金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向刘某支付剩余租赁费2万元及违约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环节,以房租抵顶方式(刘某之子租用王某房屋)结清了判决确定的2.1万元。几年后,王某无意中找到了此前支付租金的收据三张,遂申请再审。一审法院再审改判由王某向刘某支付租赁费5000元、违约金1000元。刘某不服,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法官结合案情多次做刘某的思想疏导工作,刘某坚持认为收据不是本人所写,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收据确系刘某书写,刘某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案件虽以撤回上诉方式结案,但双方曾因房屋租赁到期收房过程中产生的不愉快及其他琐事彼此记恨,结怨较深,而且案件还存在执行回转问题,刘某尚需向王某退还1.5万元。办案法官秉承“如我在诉”的理念,多次与双方“背靠背”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向王某支付现金1万元,最终案结事了。 (通讯员 姚丽 王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