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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发布
时间:2024-06-07  来源:宁夏法治报
  6月5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发布6起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污染环境案
  宁夏某能源公司是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违规设置在线监测设备的烟道横截面积参数,经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多次违规修改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信息系统中二氧化硫的量程参数,违规在公司的烟气排放采样探头处加装氮气、工业风、蒸汽管道,导致公司生产过程中向大气违规排放含有超标二氧化硫的污染物质,直至2023年6月,经环保部门检查发现责令整改后,该公司将加装管道拆除。
  2023年11月8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夏某能源公司和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2月4日,被告单位与2名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该单位被判处罚金20万元,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二
  非法采矿案
  2016年至2017年,中铁某局集团某有限公司承建宁夏城际铁路,成立中铁某局某有限公司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项目部,张某某任项目部副经理,马某某系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
  2017年3月,因填料紧缺,项目部下设物资部人员经考察发现吴忠市利通区某处砂石料可以作为工程填料。2017年3月23日,张某某组织项目部召开会议,决定由原工程填料中标单位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代为采购,据实结算。马某甲(另案已判决)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决定向该工贸公司出售砂石料。2017年4月,马某某组织人员在马某甲指定的吴忠市利通区沙坝沟公墓东南侧山水泄洪沟采挖、拉运砂石料10余天,共计28000立方米。马某某向马某甲支付砂石料款28万元。后中铁某局某有限公司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项目部将28万元填料款全部支付给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7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中铁某局集团某有限公司、张某某、马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案期间,检察机关发现,虽然该案的发生存在特定原因,但也暴露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经营的情况,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向涉案中铁某局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其整改、合法经营。
  案例三
  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2022年至2023年5月,杨某某未经批准,使用旋耕机在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垦种植荞麦,造成70.7亩其他草地种植条件和植物多样性遭到毁坏。该地系杨某某1989年与原灵武县郭家桥乡狼皮子梁开发办公室签订的《草原荒地承包合同》所承包,乡(镇)政府为发包方。
  2024年1月29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移送起诉。2024年4月28日,法院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四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2年1月12日,杨某在海南省琼海市某店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件玳瑁制品,并通过快递邮寄至其儿子杨某某居住的金凤区某小区家中。2023年7月13日,银川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在核查公安部移交该案线索过程中,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将涉案的玳瑁制品完整无损上交。经鉴定,确认涉案动物制品为玳瑁,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40000元。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使杨某认识到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检察官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依法对杨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4年3月27日,检察机关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宣告。杨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自愿全额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28000元。
  案例五
  助力红色旅游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6月,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铁路领域无障碍车站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时,发现盐池火车站无障碍设施明显不足。在检察机关调查中,铁路部门反映,盐池火车站发送旅客较少,建设无障碍设施投入较大、经济效益不明显。针对铁路部门这一认识偏差,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围绕“盐池火车站无障碍设施是否达标”“铁路部门是否依法履职”“如何提升盐池火车站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等问题全面陈述意见。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指出,公共交通的公益性不能忽视,不能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社会效益。经充分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盐池火车站应增设无障碍设施,保证残疾人、老年人、行动不便者等特殊群体的出行权益。
  根据听证会结论,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向盐池火车站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要求盐池火车站及其上级单位银川车务段完善车站无障碍设施设备,提高管理水平。2023年12月27日,该无障碍设施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案例六
  非法狩猎行刑反向衔接案
  2023年8月,马某某伙同马某乙(另案处理)在禁猎期,采用禁猎方法,在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八斗山非法狩猎野生蝎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蝎子541只。经鉴定,被猎捕的蝎子为条纹正钳蝎,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涉案条纹正钳蝎价值251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马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对马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考虑到马某某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将行刑反向衔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办理,委托相关部门对2人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发现造成的生态损害价值502元。本案主犯马某乙因涉嫌其他犯罪已被另案处理,马某某是从犯,应当对其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经过释法说理,马某某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此后,检察机关向综合执法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没收马某某的猎捕工具并处罚款,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首席记者 王潇翊 见习记者 李娜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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