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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钱未还清突然死亡 债权人如何维权
时间:2024-06-07  来源:宁夏法治报
  如果债务人突然去世,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但其生前债务并不必然随之消灭。债务人本身已无法履行合同,债权人可通过及时起诉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或赔偿。
  案例回放
  2021年1月28日,高某保与某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该行给予高某保授信额度18万元,按揭贷款,额度存续期限为3年,借款年利率为4.8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双方同时约定:“如借款人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足以影响偿债能力,不再符合贷款人信用贷款条件且未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贷款人即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合同签订次日,银行依约向高某保发放贷款10万元,未料两个月后高某保意外去世。该行认为这笔借款的清偿无法得到保证,作为高某保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即其儿子高某志、父亲高某思未能提供该行认可的担保,故将二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其与高某保的借款合同,并由二被告从继承高某保的遗产中偿还10万元贷款。
  庭审中,法院查明高某保的遗产中有一套位于大武口的房屋;被告高某思当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告高某志经传唤未出庭。最终,办案法官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由高某志将其父亲高某保生前遗产即上述房屋作价清偿所欠银行的10万元贷款。  (案例来源: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高某保生前与银行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该行向高某保提供10万元贷款后,有权要求依约还本付息。债务人的突然死亡,导致该笔借款能否得到清偿、其继承人不愿提供担保而具有不确定性,故案涉银行有权依约主张该笔借款提前到期,有权单方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从贷款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两名被告高某志、高某思皆为高某保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根据上述规定,两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高某保所欠的10万元债务。因高某思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不必对高某保的涉案债务负清偿责任。而高某志并未明示放弃继承,故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应以其继承的案涉房屋实际价值为限,对其父亲高某保生前10万元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黎坤 钟玉珍)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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