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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调岗调薪迫使员工离职,应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4-06-07  来源:宁夏法治报
  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应当依法履行“与员工进行协商”的法定程序,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做到合法、合理调岗调薪。若因用人单位不合理不合法的调岗调薪,导致员工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原告叶某担任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店总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若叶某不胜任工作,被告可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2023年1月,被告以叶某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为由,免去叶某店总经理职务。2023年3月,被告任命叶某为该公司二手车经理一职。叶某收到通知后回复其不同意被告单方调岗,新岗位与其劳动合同无关联性,且新岗位基本工资降薪幅度巨大。2023年4月5日,因不接受被告单方对叶某作出的补休决定,叶某被迫离职。2023年2月,叶某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协商程序,单方对员工作出不合理的调岗调薪不合法,最终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叶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来源: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调岗通知,系对双方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论是依照法律规定还是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均应与原告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被告未履行相关程序单方作出调岗调薪决定,不具合法性。
  证据方面,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主张原告连续三个月考核不达标,但未证明该考核的普适性与针对性,亦未举证证明原告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原告岗位调整后,月基本工资标准下降80%,该种变更幅度不具有合理性,已构成对劳动者薪酬的重大不利变更。故法院最终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叶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刘珊 钟玉珍)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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