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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乡村振兴 明确三个阶段性目标
时间:2019-02-12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11日从央行网站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要求,切实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效率和水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三个阶段性目标,明确了相应阶段内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目标,并且明确要完善货币政策、财政支持、差异化监管等政策保障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与此同时,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建设需要加强;农村信贷投放长期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够;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进一步丰富以及农村地区征信体系、抵押担保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等。
  《指导意见》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三个阶段性目标,明确了相应阶段内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目标。短期内,突出目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到2020年,要确保金融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支农资源不断增加、农村金融服务持续改善、涉农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支农能力明显提升。中长期,突出目标的规划性和方向性,推动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最终实现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和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落地,《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货币政策、财政支持、差异化监管等政策保障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如,适当放宽“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最近两年涉农贷款年度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或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适度提高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并作为实施货币政策、金融市场业务准入、开展宏观审慎评估、差别化监管、财政支持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董希淼也建议,提升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力度,首先要完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同时,要明确不同性质金融服务的定位与分工,重点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体系,建议设立农信机构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统筹服务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最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具体可从推动农业变强、农村变美和农民变富三个方面具体切入。
编辑:祁雪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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