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陈某驾驶车辆被其他车辆追尾,交警判定对方全责,车辆维修后让陈某让全责方支付赔付,全责方多次以不同理由不配合处理,陈某无奈之下只能自己先垫付维修费。后续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为求偿处理,保险公司指引陈某提供相关理赔资料,陈某只能提供事故认定书,未提供车辆损失照片、物价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损失估价凭证。
案例解析:
根据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七条关于“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賠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
根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规定。
分析:该案例责任明确,被保险人未得到全贵方赔偿,保险车辆已投保车损险且属于保险责任,案件符合代位求偿的条件。但因陈某未提供车辆损失照片、物价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损失评估凭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车辆实际损失。
结论:保险公司根据调查取证车辆损失情况,最终与陈某协商赔付处理。
·代位求偿敲黑板·
划重点(1)车辆已投保车损险,属于保险责任,且不存在保险责任免赔事项;
(2)事故认定书或派出所证明,应包含责任方的身份信息、车辆证件信息保单信息等;
(3)损失证明与资料,应包含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事故照片、物价评估凭证、责任方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凭证等;
(4)车辆维修前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评估或到物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