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9月8日,客户车辆与电动车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受伤,交警判定客户车辆全责。事后查明客户先于2020年9月29日在保险公司A投保了第一份交强险,后又于2021年9月3日在保险公司B投保第二份交强险,本次事故刚好发生于两份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内。
【案例分析】
1、重复投保交强险,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1.《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规定:1.“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2.“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2、重复投保交强险,应由起保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求》第二章第四节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