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未成年人起诉网络平台要求返还打赏款项案件,该案反映出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中的行为与监管问题,也凸显了法律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由于父母平时工作繁忙,江某从小与外婆王某一起生活。2022年6月,江某使用王某的身份证注册了微信号,用于网络课程打卡。由于长期没有父母的陪伴和关心,江某感到生活十分无聊,有一次,江某搜索到了某个提供陪聊服务的网络平台,觉得很新鲜,便用外婆王某身份证号注册的微信号注册了会员,并充值了陪聊服务。
充值后,江某与陪聊对象相谈甚欢,并陆续向平台充值共计20余万元。王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王某的法定代理人以王某的名义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平台返还充值的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江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平台充值的行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且与她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应属于无效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平台公司返还江某充值的款项。
法官提醒,“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未成年人面对网络上繁杂的信息时缺乏辨别能力,作为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多陪伴关心孩子,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引导和监督,并加强对银行账户、网络账户的管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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