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
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通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招聘时有性别歧视的将这样罚
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同时,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