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凌晨,银川的祝先生在新华街打车后,不慎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后座。随后祝先生联系到司机白某,对方却先是索要600元,随后发现手机中存有图纸,改口索酬10000元。
发生在祝先生身上的并非个例,近年来,丢东西之后失主与捡拾者的冲突屡屡见诸报端,如外地“大妈索酬2000元不成,怒摔捡来手机”,到“索酬不成,摔死捡来小狗”等……如今,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了银川。
平心而论,在多元化社会的今天,指望人人都能“拾金不昧”,显然并不现实。虽然仍有争议,但越来越多的人能够理解、认可“有偿归还”。其实,只要“有偿”的幅度在合理范围之内,这样的做法,反而能够节约更多的社会成本,鼓励更多的人将物品归还失主。我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有偿归还”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但权利总有限度,法律也在费用前,加上了“必要”二字,如果突破必要的限度,漫天要价,不只是涉嫌非法占有,更有敲诈勒索之嫌了。银川的这位司机白某,一部破屏的旧手机,张口要价1万元,看中的就是失主对手机内信息的重视,显然思虑周全,远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甚至可以说,比外地某些“漫天喊价”的案例更加肆无忌惮。
目前,律师已经建议祝先生起诉白某。除了希望祝先生能讨回公道外,更需要探讨的是,应该给这个法律中“必要”费用中的“必要”定一个限度。以免在更多的“有偿归还”时容易产生分歧。比如广州就曾经颁布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中有“对拾金不昧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银川是不是也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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