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以下简称《纪要》)
尤其是《纪要》中的不起诉标准
引来多方关注
10月10日
记者从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法制科了解到
这次浙江省出台的《纪要》
只是适用于浙江省当地的《纪要》
法律层面并未降低标准
银川目前对“酒驾”案件处理仍参考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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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数据:今年宁夏酒后驾驶共5000余起
2019年是醉驾入刑的第8年,8年来,银川交管部门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打击态势。据统计:今年以来,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共查处饮酒驾驶3153起、醉酒驾驶2259起,九月份以来,全区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70%和33%。
据银川交警统计:截至目前,已立案侦查酒驾案件500余起,还有部分酒驾案件还在调查处理当中尚未立案。
B、银川涉酒案件仍层层把关“严审”
据了解,此次浙江省出台的当地的《纪要》对酒驾的情节以及免起诉的范围标准有了细化的规定。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银川目前针对酒驾案件,还没有细化到提前会预知最终的判决结果。每一件涉酒案件,经过交管部门的取证、调查之后,移交到检察院再判决。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法制科民警向记者介绍说,浙江《纪要》对饮酒或醉酒有一个界限值有裁定的范围,例如:浙江省《纪要》中规定:醉酒后在公众通行场所挪动车位或接替代驾驾驶进小区的不属于“道路醉驾”;呼气或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高于80mg/100ml的即刑拘;汽车“醉驾”案件不起诉或免刑标准从此前血液酒精含量140mg/100ml以下放宽至170mg/100ml以下,也就是说,如果有饮酒或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发生,那么只要其饮酒含量以及构成的行为、情节都有其量裁的适用处理办法。“这个纪要主要还是规定的很详细,分别对饮酒或醉酒驾驶案件有不同的执行标准。”
C、点评:外地“醉驾”调整也有双面性
采访中也有内部人士认为:浙江《纪要》其实也有双面性,一方面执行标准设置的详细,案件执行起来好操作,减少了一些冗长、繁杂程序。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驾驶人对酒驾或醉驾认知程度有削弱感,例如:如果驾驶人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在等待代驾或朋友来帮忙开车之前,挪动车辆100米,在浙江《纪要》中醉酒后在公众通行场所挪动车位或接替代驾驾驶进小区的不属于“道路醉驾”,这一点容易给广大驾驶人造成错觉,而且极容易形成交通意识淡薄,如果在挪动的过程中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是万幸,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这也就与国家对“醉驾”入刑目的,又形成了冲突。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就是最好的标准!”采访中,在银川某事业单位从事司机一职的张先生就该话题说道:开车本身就是一件与危险并存的驾驶技能,技术再好也不能麻痹大意,更何况酒后开车,那危险系数就更大了。
相关链接:记者采访中整理了一些有关饮酒驾驶的误区:
误区一: 酒量大 喝一点不会影响
有的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酒量好,少喝点或是喝完休息一会儿再驾车上路,没有大问题。
其实酒量与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法律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为饮酒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酒驾的认定标准和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智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标准。根据酒量来判定是否酒驾,这是毫无科学依据的。
误区二:酒后挪车不算酒驾
汽车发动并发生位移,驾驶员即处于驾驶行为当中。驾驶员饮酒后驾驶车辆即使车速再慢,由于其本人在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上已经受到了酒精的麻醉,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此种情况下,极易发生危险事故,对周围人群的安全造成威胁。
误区三:隔餐酒、隔夜酒 不属于酒驾
很多人中午过量饮酒后,下午休息一下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当晚没开车,但次日早上开车,不能认为这样是没关系的。因为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还是有可能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隔餐醉”或“隔夜醉”。
误区四:酒后多喝水 能稀释酒精含量
有些酒驾司机,看到有交警,会赶紧喝水、抽烟,想让口腔里的酒精含量降下来。其实这种做法是没有用的。交警使用的酒精检测仪,检测的其实是来自肺部的气体,而不仅仅是口腔里的,这也是为什么交警要让受测者至少吹气两到三秒的原因。
肺部的气体,不会因为喝几口水就能冲淡,而且喝完酒之后,酒精是一个逐渐代谢的过程,这个过程长达十多个小时,体内酒精含量也呈从低到高再逐渐降低,所以,司机喝水不但无法冲淡酒精含量,反而会使酒精含量上升。
记者 寇莉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