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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汇总(一)
时间:2023-11-16  来源:宁夏处非办微信公众号
  案例一
  杜某诈骗案——异地养老为名集资诈骗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杜某宁先后注册成立湖南省常德市德源养老养生产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东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养老公司”)、湖南东卫龙龄养老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被告人李某明先后担任两公司的市场部总经理。期间,被告人伙同他人通过电话宣传、发放宣传单等方式,组织40余名老人到位于石门县夹山寺的德源养老院参观考察并宣称,德源养老公司经营养老服务并在全国各地有养老基地,老年人可以到公司参加活动,交钱办理“全国养老养生一卡通”和“全国养老消费一卡通”会员卡,凭卡打折享受公司在多地养老基地的异地养老服务;若卡内资金不消费,一年后将返还一定的福利补贴即利息。德源养老公司组织老年人到外地多家养老机构参观和组织活动,并宣传这些机构为公司的养老基地,吸引老年人办卡储值。但实际上,该公司没有提供养老养生、异地养老服务的经营实体。德源养老公司以石门德源养老院的名义与多名老人签订合同,老人所交钱款均进入被告人团伙成员个人账户,除发给团伙成员提成和工资、支付老年人存款利息外,其他钱款使用去向不明。
  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李某明所在公司为163名老年人办理“全国养老养生一卡通”会员卡,收取人民币共计1227.2万元,已还本付息105.36万元;累计与118名老年人签订“全国养老消费一卡通”会员协议,收取人民币共计85.53万元。李某明非法获利15万余元。
  2021年4月,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李某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明与杜某宁共同退赔犯罪所得1195.61万元。杜某宁另案宣判。
  二、案例启示
  1.以异地养老和旅游养生名义诱骗老年人。异地养老、“旅游+养老”成为老年人的养老新诉求,办理会员卡享受异地养老、旅居养老并获得返利,已成为不法分子惯用的集资诈骗手法。本案犯罪团伙以异地养老和旅居养老为名,将老年人诱骗至所谓的基地、养老院进行参观、游玩、体验,迎合老年人的需求,为老年客户勾画美好的服务项目图景,进而以预售床位、办理会员卡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但实际并没有提供养老服务的实体机构,吸收的资金未用于建设机构或提供服务,除支付营销人员提成和老年人存款利息外,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配,属于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办卡”式集资诈骗。
  2.利用养老机构名义签订服务协议,增加老年人识骗难度。本案德源养老公司后更名为北京东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一方面借“东盟卫视”字眼扰乱视听,打造公司“高大上”形象;另一方面以“北京东卫”名称在多地注册分公司(另案有北京东卫武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告之一杜某宁的妻子熊某娥),以形成企业规模庞大的假象。该公司不具有养老服务实体,通过多地分公司共同宣传和开展活动,并与多地养老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包括临时租用养老机构场地开展活动、打造包装养老基地、以及在养老机构加挂该公司牌子等方式,进一步营造公司运营规模庞大、效益良好的假象。但实际上,该公司并未与这些机构达成提供老年人住养服务的合作协议,也没有向这些机构输送老年人,属于“碰瓷”养老服务、虚假异地养老。
  案例二
  签订养生养老合同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盛唐德康养生养老中心(以下简称:“德康养老中心”)于2011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均,市场拓展部部长为张某杰。刘、张二人商量以德康养老中心名义,以沿街发放宣传资料、组织老年人开展联谊会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为老年人办理居住权证、签订养生养老合同,并对外宣称,老年人交纳的本金越多,入住时享受房租折扣也越大,德康养老中心将定期支付利息,期满后退还本金。截至2018年底,德康养老中心共计向3300余人吸收资金1.7亿元,案发时已退还资金4275万元,未退还资金1.3亿元,入住服务费抵扣本金133万元。实际上,德康养老中心为吸纳资金而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数量远超中心养老床位数量,不具备为所有签约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能力。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以德康养老中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刘某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张某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退赔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1亿元等。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二、案例启示
  1.警惕养老机构超量售卖床位的情况。老年人应高度警惕预付款承诺入住服务附加返利的营销手段。养老机构以为老年人办理居住权证、签订养生养老合同、享受入住优惠等方式,吸引老年人预付费用,是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常用的营销手段。但本案中德康养老中心收取预付费的客户总数远远超出其床位数,严重超过其服务供给能力,导致老年人的入住需求无法兑现。
  2.警惕“高额回报”陷阱。以“交纳本金越多入住折扣越高”、“高额返息到期退还本金”、“返还定金并享受折扣入住甚至免费入住”等为幌子,收取预付费的行为实际是吸收公众资金的金融活动。养老机构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来源于老年人交纳的本金,要持续维系,势必挪东补西,一旦资金链断裂,不仅高额利息无法兑付,连本金也难以追回,其承诺的养老服务更是难以兑现。养老机构的本质是提供养老服务,对带有投资返利性质的承诺,老年人应谨记高回报伴随高风险,谨慎投资、警惕非法集资。
  案例三
  以赠送床位补贴券及回购为名集资诈骗
  一、基本案情
  2010年,湖南省长沙市爱之心老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之心公司”)投资建设爱之心老年公寓,于2016年10月9日投入使用,床位总承载量约600个。任某辉于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担任爱之心公司市场部承包人。期间,任某辉为赚取高额营销提成,伙同其他同案犯以预售爱之心老年公寓床位及服务的名义雇佣业务员,通过电视广告、散发传单、召开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与老年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约定每满一年赠送9%-13%不等床位补贴券(根据资金多少补贴券比率不同)。合同期满后,未进行养老消费的会员,爱之心公司将返还本金并现金回购床位补贴券。但实际上,爱之心公司生产经营收益根本不足以支付高额营销提成和回购床位补贴券费用。该模式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正常经营,只能依靠新收资金和未到期偿还的本金利息维持“庞氏骗局”,使公众形成错误认识,让爱之心公司吸收更多集资款。
  2018年10月,爱之心公司无法按时发放员工工资。2019年3月,无法偿还集资参与人到期本金及利息。2019年8月该公司停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4年至2019年8月期间,爱之心公司发展客户5700人次,吸收人民币共计8.11亿元。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任某辉为获取高额营销提成费用,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判决任某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在其掌控、支配流向其个人账户的金额范围内与同案人共同退赔给爱之心公司等其他集资参与人。
  二、案例启示
  1.专业营销团队为抽取高额提成诱骗老年人投资。本案被告人作为爱之心公司的市场部负责人,聘请专业销售团队,诱骗老年人预存大额资金,从而实施非法集资。被告人明知爱之心公司自有资金严重不足,生产经营收益根本不足以支付高额营销承包提成费用和床位补贴券回购费用,且爱之心老年公寓服务能力远远不足以承载和兑现已预订的养老服务,该模式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正常经营。被告人将集资款的22%用于融资团队提成,并按级别和业绩分赃,而非主要用于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支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决定了其为老年人承诺的养老服务无法兑现。在离开爱之心公司后,被告人将此运营模式照搬至其他企业,继续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造成更大负面影响。
  2.巧立名目实则为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实施的床位预售和床位补贴券回购手段,都是为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的而巧立名目的骗局。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老年人在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应着重关注合同是否含有“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违背经济常识的夸大表述。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无风险又高收益”等自相矛盾的宣传常是陷阱所在。
  案例四
  以终身养老或高息为诱饵骗取老年人养护费用
  一、基本案情
  2004年9月,被告人刘某光筹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济慈托老中心,2010年10月更名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老年服务中心”),曹某玲为法定代表人。2009年12月至2015年5月,刘某光开展终身养老业务,即老年人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养护费,可获得每月返还最低生活保证金,并享受老年服务中心提供的日常生活和精神照顾、24小时护理、抢救,医疗费100%报销、火化、公墓殡葬等免费待遇。刘某光以老年服务中心的名义与老年人签订《养护合同》或《扶养协议》。2010年以来,赤峰市红山区民政局多次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老年服务中心纠正终身养老服务行为,并责令清退养老服务费用。老年服务中心也多次上报整改情况,但实际仍继续与老年人签订合同或协议,诱导老年人交纳养护费用。2015年5月,刘某光因资金周转问题失去联系,老年服务中心终身养护服务业务终止。
  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9年起,刘某光在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甘肃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等地招收一千余名老年人,骗取养护费人民币3405万余元。2011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光单独及伙同曹某玲以养老院急需资金、扩大养老院等为由,以月息1.5分至5分不等的利息为诱饵,以借款名义骗取他人钱款80起,骗取人民币9212万余元。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光、曹某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仍以办理终身养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2020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曹某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二、案例启示
  提高辨别能力,警惕“终身养老”的噱头。本案中,被告人抓住空巢老人对未来养老的担忧,以及老年人希望享受低价格、高质量养老服务的心理,以终身养老及按月返利为诱饵,通过故意夸大老年服务中心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提高社会知名度,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骗取大量资金。“从年老到坟墓”的服务承诺,加之最低生活保证金的设计,看似提供了一揽子解决养老问题的“万全”方案,实则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的夸大承诺和虚假包装。实际上,被告人所在公司并无兑现能力,其对外签订终身养老合同行为曾多次被赤峰市红山区民政局叫停并印发整改通知书,限期纠正和清退费用,但被告人仍然继续采用提前签订合同的手段逃避监管,继续骗取被害人钱财。在经营期间,老年服务中心账目缺失,无证据证实资金去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存在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此外,被告人夸大其经营和投资能力,以老年服务中心急需资金扩建为由,以高息借款为诱饵骗取他人钱款。被告人通过“拆东墙补西墙”支付少量利息的骗局,让集资参与人早期尝到一点甜头,最后血本无归。被告人明知该模式不可持续而为之,且预收款项和借资等资金用途不明,进一步揭示了其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真实意图。
  老年人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应当考察机构是否合规经营,通过官方渠道查询该机构登记备案、运营管理、资质信誉等信息。同时,审慎看待“终生无忧”、“终身养老”等宣传口号,警惕超过一年的预付费要求,避免财产受到损失,养老变“坑老”。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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