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过平安、祥和、幸福的晚年,是每个老年人的追求。然而,随着我国老龄人口不断攀升,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黑手伸向了老年人,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诈骗犯罪层出不穷。那么,以“终身养老”为诱饵骗取老年人养护费,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 例
被告人刘某光筹建了一家老年服务中心,曹某玲任法定代表人。该老年服务中心对外宣称开展“终身养老”业务,即老年人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养护费,可获得每月返还最低生活保证金,并享受老年服务中心提供的日常生活和精神照顾、24小时护理、抢救、医疗费100%报销、火化、公墓殡葬等免费待遇。
刘某光以老年服务中心的名义与老年人签订《养护合同》或《扶养协议》。2010年以来,当地民政部门多次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老年服务中心纠正终身养老服务行为,并责令清退养老服务费用。老年服务中心也多次上报整改情况,但实际仍继续与老年人签订合同或协议,诱导老年人缴纳养护费用。2015年5月,刘某光因资金周转问题失去联系,老年服务中心终身养护服务业务终止。
法院审理
后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某光先后在内蒙古、河北、甘肃、黑龙江等地招收一千余名老年人,骗取养护费人民币3405万余元。随后又伙同曹某玲以养老院急需资金、扩大养老院等为由,以月息1.5分至5分不等的利息为诱饵,以借款名义骗取他人钱款80起,骗取人民币92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光、曹某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仍以办理终身养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刘某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曹某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抓住空巢老人对未来养老的担忧,以及老年人希望享受低价格、高质量养老服务的心理,以终身养老及按月返利为诱饵,通过故意夸大老年服务中心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提高社会知名度,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骗取大量资金。“从年老到坟墓”的服务承诺,加之最低生活保证金的设计,看似提供了一揽子解决养老问题的“万全”方案,实则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的夸大承诺和虚假包装。
实际上,被告人所在公司并无兑现能力,其对外签订终身养老合同行为曾多次被民政部门叫停,但被告人仍然继续采用提前签订合同的手段逃避监管,继续骗取被害人钱财;此外,被告人夸大其经营和投资能力,以老年服务中心急需资金扩建为由,以高息借款为诱饵骗取他人钱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存在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大家,老年人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应当考察机构是否合规经营,通过官方渠道查询该机构登记备案、运营管理、资质信誉等信息。同时,审慎看待“终生无忧”“终身养老”等宣传口号,避免养老钱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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