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非典当企业涉嫌
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风险提示
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到部分寄卖行等非典当企业可能涉嫌违规经营的反映。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宁地监发〔2021〕47号)等有关规定,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未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典当业务。
寄卖行等非典当企业不持有典当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从事典当业务资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等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持牌典当行合法权益,防范部分寄卖行等非典当企业非法从事“典当”等业务风险,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业秩序,现发布如下风险提示:
有典当需求的消费者在选择典当业务时,请选择同时持有《营业执照》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认真核实相关机构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切实增强辨别和防范非法“典当”的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类非法“典当”活动,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