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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区商贸流通领域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03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为有效震慑犯罪,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精神及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自治区商务厅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区商贸流通领域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的要求和部署,专项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责任,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的总体思路,“打击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事态,有效震慑犯罪,提高人民群众风险意识,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负责原则。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各相关企业认真开展排查活动,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坚持统分结合原则。非法集资案件跨区域跨部门坚持 “三统两分”办理原则,即: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
  坚持宽严相济原则。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要区别涉案主体不同经营情况,对涉嫌犯罪行为明显、资金链断裂、已经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要果断立案,迅速查扣财产、采取措施及时查处;对在排摸中发现的资金链尚未断裂、仍在正常经营、还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涉嫌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主体,要及时会同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妥善处置,保障社会经济秩序良性运行。
  坚持依法打击原则。抓住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同时要防范处置过程中的次生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坚持把维护稳定贯穿案件侦办始终,以办案促进维稳,以维稳保障办案。准确把握打击、处置的政策、范围和时机,采取强制措施、处理涉案财物等关键环节,要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周密工作方案,确保平稳有序查处。
  二、职责分工
  全区商贸流通领域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在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部署下,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配合落实。
  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66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典当、电子商务、融资及融资租赁、物流、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的专项行动。
  三、工作任务
  (一)主动深入典当、电子商务、融资及融资租赁、物流、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摸排掌握非法集资犯罪线索,密切联系有关部门,快速查处萌芽中的案件,及时扣押冻结一批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受害群众损失总经济师
  (二)协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形成强烈攻势,查处一批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一批气焰嚣张的犯罪分子,使此类案件上升势头有所遏制。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乾通”、“瑞鸿达”、“恒源万福”、“香港远东”、“江苏汝康”等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的侦办工作,对已立案件,加大侦办力度,快侦快诉,对群众报案,认真受理,耐心解答,坚决保证此类案件风险可控。
  四、工作步骤
  (一)线索摸排阶段(7月31日前)。从即日起至8月31日之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调动各种力量,综合运用专业技术手段抓住网上、网下两个信息源。结合商贸流通领域实际和特点,围绕非法集资案件容易渗透的各类商品交易、典当、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主动开展摸排工作,广泛发现和掌控涉嫌犯罪线索,并按照已立案件为高风险、已受理案件为中高风险、可能存在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为中风险的标准对已掌握的线索划分风险等级,确定打击重点和步骤,为集中打击打牢基础。
  (二)严厉打击阶段(即日起至行动结束)。行动期间,(要)主动配合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集中对非法集资犯罪实施重拳打击,积极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对已有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或摸排掌握及工作中发现的有资金链断裂和人员逃匿、资产转移风险,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案件,不等不靠,立即对人员和资产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依法及时调查、处置;对已立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全力开展侦查,尽快查明事实,及时对涉案人员及资产采取妥善、有效的控制、缉捕、追缴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对吸收资金规模不大、情节轻微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快速整顿、查处;对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能够及时清退的,依法妥善处理。
  (三)宣传预警阶段(即日起至年底)。行动开展中,要把宣传与防范和打击工作同步推进。行动期间,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攻势,深刻揭露涉众型经济犯罪常见的手段形态,宣传涉众型经济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与正常民间借贷、投资理财之间的区别。对于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高的涉众型案件,适时通报办案工作进展,努力消除受害人疑虑,消除小道、负面消息传播扩散,减少涉稳案(事)件发生。
  (四)总结考核阶段(9月底10月中旬)。行动结束后,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案件侦办、工作协调、风险评估、涉稳事件处置、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认真总结,固化工作经验和成功模式,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对策。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战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行动,打出声势。
  (二)坚持统筹协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行动期间,对涉及跨区域、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要及时与当地金融部门沟通,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商务厅,实行统一研判、侦办、制定预案,最大限度发挥协同整体作战的优势。
  (三)注重舆情引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配合有关部门查办(协办)案件的同时,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互联网舆情监测,分析研判涉稳动态,及时清除煽动性、组织性的有害信息,防止恶意炒作,防范负面舆情的传播和扩散,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四)发挥宣传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行动期间,要积极组织利用各类宣传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教育群众积极参与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中来。
  (五)落实维稳责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完善维稳工作机制,制定维稳预案,实时掌握社会舆情动态,坚决落实对一般人员的教育引导,消除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畅通诉求渠道,坚决落实对已知及新增重点人员的落地查控、训诫以及对挑头人员的依法处理措施。
  (六)及时报送情况。请五市商务主管部门于10月10日前报送行动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专项行动的成果、遇到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重大情况、重大案(事)件要随时上报。
编辑:张霞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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