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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间:2017-08-1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宁政发〔2014〕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25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2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
  三、修改10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7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6月6日宁政发〔2003〕61号公布)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决定(2003年6月23日宁政发〔2003〕68号公布)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决定(2003年9月26日宁政发〔2003〕92号公布)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奖励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宁政发〔2004〕137号公布)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0月14日宁政发〔2005〕110号公布)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8月6日宁政发〔2007〕110号公布)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2009年2月23日宁政发〔2009〕29号公布)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宁政发〔2009〕59号公布)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力促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通知(2009年4月27日宁政发〔2009〕62号公布)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2009年8月18日宁政发〔2009〕91号公布)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年9月23日宁政发〔2009〕99号公布)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2010年4月3日宁政发〔2010〕57号公布)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年4月28日宁政发〔2010〕72号公布)
  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2010年5月24日宁政发〔2010〕87号公布)
  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建设项目配置煤炭资源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9月2日宁政发〔2012〕125号公布)
  十六、宁夏回族自治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2012年12月18日宁政发〔2012〕173号公布)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的通知(2001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1〕33号公布)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具有军民通用技术的青年入伍优待及退伍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宁政办发〔2004〕177号公布)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和委托理财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4日宁政办发〔2005〕137号公布)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9〕46号公布)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五优一新”产业集群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9〕47号公布)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区农村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年4月8日宁政办发〔2009〕66号公布)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10月13日宁政办发〔2009〕227号公布)
  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5月24日宁政办发〔2010〕81号公布)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快社区蔬菜直销网络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2011年3月19日宁政办发〔2011〕48号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1年5月30日宁政发〔2001〕54号公布)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6年3月28日宁政发〔2006〕47号公布)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5月24日宁政发〔2006〕64号公布)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化解乡镇债务的若干意见(2006年6月15日宁政发〔2006〕74号公布)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26日宁政发〔2006〕94号公布)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关于加快推进电石铁合金焦炭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2006年10月23日宁政发〔2006〕128号公布)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12月6日宁政发〔2006〕151号公布)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意见(2006年12月15日宁政发〔2006〕159号公布)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0日宁政发〔2006〕163号公布)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12月30日宁政发〔2006〕169号公布)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6月27日宁政发〔2007〕93号公布)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黄河标准化堤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9日宁政发〔2009〕61号公布)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2009年7月24日宁政发〔2009〕87号公布)
  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1年5月30日宁政发〔2011〕80号公布)
  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宁政办发〔2001〕179号公布)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区通信建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2001年10月26日宁政办发〔2001〕181号公布)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2006年3月7日宁政办发〔2006〕37号公布)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宁政办发〔2006〕139号公布)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化解乡镇债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月13日宁政办发〔2007〕6号公布)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加快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养殖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7月3日宁政办发〔2009〕165号公布)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科技支撑新能源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年1月8日宁政办发〔2010〕4号公布)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3年3月20日宁政办发〔2013〕32号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删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5〕111号)第五部分“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的整体内容。
  删去(十三)中“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没有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内容。
  二、删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汽车产业的若干规定》(宁政发〔2009〕49号)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三、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38号)第五部分“保障措施”(一)修改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牵头负责,成立采矿权价款收缴工作组,全面做好采矿权价款收缴入库工作,切实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证”;(二)修改为:“制定方案,抓好落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本《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制定《自治区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制定完善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部门职责,强化具体措施,提出工作要求,抓好工作落实,有效推进全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
  四、删去《宁夏回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程序规定》(宁政发〔2010〕8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
  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宁夏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有关方面意见,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条件,对提交认定的商标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第十三条修改为:“认定为宁夏著名商标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相应证明,并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上发布认定公告,负责将所认定的宁夏著名商标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未被认定为宁夏著名商标的,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删去《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0〕171号)(三)项5.中“创优企业优先入围政务投资工程项目,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优质工程的企业,要求建设单位优先推荐企业参加投标或直接发包,在评标结果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该企业中标”。
  将(五)项2.修改为:“规范区外进宁建筑企业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区外进宁建筑企业管理,培育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外地企业进入宁夏建筑市场,应当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受理机关即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对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复核。在宁开展建筑施工、监理、设计等必须自觉接受当地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进宁企业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保证人员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程全程跟踪和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
  六、删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11〕142号)第二部分“组织机构”的整体内容。
  删去第五部分“工作要求”(一)项中“地级市要成立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七、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2〕85号)(十)项1.修改为“规划区内从事鼓励类葡萄、文化、旅游等产业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节能节水项目及环境保护项目所得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删去(十)项3.的整体内容。
  八、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宁政发〔2012〕173号)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农牧部门派驻的检疫人员”。
  九、删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推进我区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65号)第四部分“大力开发和推广新材料、新技术,建立和完善住宅的建筑和部品体系”中(六)项4.“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区对使用的各种建材产品,一律实行产品推广认证管理制度。未取得《产品推广证》的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凡对采用按时间规定禁止使用产品的住宅建设项目,自治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通过设地审查,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部门是推广质量先进技术可靠的住宅建筑新材料、新产品的关键部门,必须从源头上把住强制淘汰落后产品和推广应用住宅建筑新材料、新产品关。对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的单位,将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删去《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化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宁政办发〔2011〕199号)第四部分(七)项中的“劳动教养”。
  此外,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编辑:高登科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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