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获悉,近日,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行业建立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记录宁夏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等旅游企业和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根据《管理办法》,旅游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公布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布期限为两年。对列入旅游行业诚信“黑名单”的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公布信息的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变化,实施动态调整,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对列入旅游行业诚信“红名单”的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在公布期间,经查实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公布信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在“红名单”中移除。
根据《管理办法》,凡是列入“黑名单”失信行为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公布期内,不得参加自治区内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星级评定(A级评定)、评先评优、品牌培育、信用评级、行政奖励、政策补贴等相关活动。对已获得自治区内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品牌培育、信用评级、行政奖励、政策补贴等相关荣誉及政策补贴的,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一律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奖励、政策补贴等相关待遇;对已获得自治区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品牌培育、信用评级、行政奖励、政策补贴等相关荣誉及政策补贴的,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所在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对列入旅游行业诚信“黑名单”的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将被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和“双随机、一公开”异常名录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记者 鲍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