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强化宁夏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精神。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实施意见。该意见自2018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5日。
一、工作目标
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各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经费保障到位、人员落实、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有序、考核过硬;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农村群众交通安全常识进一步普及,交通安全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一般交通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得到杜绝。切实解决影响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 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制。
1、明确行业部门责任。自治区各政府相关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安监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其他部门各司其职,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各市、县(区)、乡镇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交安委”),在川区探索尝试推行“路长制”,各乡镇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交管站”)、交警中队,各行政村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以下简称“劝导站”)。全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实施三年建设规划(2018年至2020年),统筹推进“两站两员一长”。
3、落实完善经费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农村道路安全管理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每年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保障农村道路养护、道路隐患治理及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电子卡口等监控设备建设经费。
4、加强科技建设应用。统筹考虑编制农村道路防控体系,加快电子卡口、电子警察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建设,在全区所有市、县、乡镇和行政村(劝导站)主要道路建设具备卡口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建设电子警察设备。
(二)、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1、完善道路安全设施。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新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参加。
2、整治道路交通隐患。全面排查治理农村道路安全隐患,实行区、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治理资金、治理时限。
3、严格车辆、驾驶人管理。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新增电动自行车,一律符合国家标准,严格生产、销售、登记管理制度。
4、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报纸、电视、网站的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三、工作要求
(一)综合考评,分级管理。将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合考评机制,列为年度考核内容。各市、县(区)政府落实分级管理职责,实施层级管理考核机制。
(二)严格管理,追究责任。对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责任追究;对发生10人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开展责任倒查。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定期联合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