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和扫黑办主任会议精神,自治区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安排部署,下发通知,决定10至11月在全区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涉黑涉恶线索集中排查行动,着力解决线索摸排数量不多、质量不高、核查不及时等影响专项斗争纵深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高潮,形成一波接一波的强大攻势,推动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
一、加强线索排查职责,确保排查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扫黑办负责对线索集中排查工作的牵头抓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线索排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公安机关:充分运用大情报、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和人力情报手段,从重点人员、重点场所和警情案件系统中排查涉黑涉恶线索。
纪委监委、信访等部门:对近年来的职务犯罪案件、信访案件等深入排查梳理线索。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近年来已结和未结的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案件、信访案件等进行倒查,从中摸排涉黑涉恶犯罪及“保护伞”线索。
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狱、戒毒场所及特殊人群中部署开展涉黑涉恶线索大发动大摸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检举揭发,开辟专项斗争“第二战场”。
各成员单位:成立工作专班、组织专门人员,从日常执法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对本行业本系统涉黑涉恶线索开展集中摸排,摸排的线索及时报同级公安机关,并报同级扫黑办备案。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位,充分发挥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民警、网格员、信息员等力量的作用,全面摸排涉黑涉恶线索。
二、加强线索分类核查,确保线索件件有着落。
各地各成员单位对涉黑涉恶线索的摸排统计、核查统计要保持一致。同时,公安机关进行初核分类,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限期侦查办结。普通刑事类,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组织侦查办理。对群众反映其他属于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信访事项等线索,由公安机关报同级扫黑办负责分流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办理结果报同级扫黑办,做到群众反映的每一条线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各级公安机关加强线索核查的统筹协调,深化核查机制手段创新,采取上提一级、交叉核查、定期调度等措施,确保年底前再核查办结一批线索,扩大专项斗争战果。
三、加强宣传发动群众,确保线索来源广泛性强。
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化宣传发动,通过网上、网下持续宣传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和激发人民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创新宣传方式方法,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提升新媒体网上斗争能力。
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信箱、开通网上举报平台,加大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提高举报奖励标准。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切实发挥以案明法的警示作用,鼓舞士气、凝聚社会正能量。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线索排查取得实效。
各地各成员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精神。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完善线索摸排核查工作机制,指导成立线索核查工作专班,为排查行动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各成员单位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既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又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线索排查工作合力。
各级扫黑办加强线索集中排查行动的统筹协调,提高工作执行力,形成上下联动的格局。
在集中排查行动中,五市扫黑办每半月向自治区扫黑办报送排查工作信息;排查行动结束后,各市、县(市、区)和自治区各成员单位及时进行总结,形成工作专报报自治区扫黑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