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大表彰奖励力度,调动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公安工作和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奖励的类别和等级
奖励应为警务辅助人员个人奖励。警务辅助人员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个人三等功、个人二等功、个人一等功。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务辅助人员,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一)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积极协助公安民警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治安防范管理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立足本职,规范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成绩突出的;
(三)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有理论创新、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四)勤学苦练、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训练,努力提高工作技能,成绩突出的;
(五)爱岗敬业,保持良好作风,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六)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七)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八)热情为群众服务,做好事,办实事,成绩突出的;
(九)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根据成绩和贡献相对应的奖励标准,确定奖励等级。奖励原则上按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给予,同一事迹只奖励一次,一年内不得重复同级奖励。
(一)对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予告诫及以上处分的,原则上当年不得给予警务辅助人员奖励。
奖励的标志和待遇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个人嘉奖两千元,个人三等功五千元,个人二等功一万元,个人一等功两万元。
奖励经费参照民警奖金发放渠道执行。受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录入警。
奖励的撤销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查证属实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申报奖励时伪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问题的;
(二)获得奖励的个人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获得奖励后,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
奖励撤销后,按照奖励的撤销的第一款规定情形,同时收回奖金。
撤销奖励,由各级公安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特殊情况下,自治区公安厅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除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其它单项评比等奖励一律不与本办法所列奖项对应。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