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健全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升自然资源资产法治保护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意见》从4个方面提出了13项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建立日常联络工作机制、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协同办案工作机制、培训交流机制,充分发挥自治区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职能和自然资源部门行政执法职能,形成执法司法合力。
《意见》提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厅要进一步加强日常联络和信息共享。成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办公室联席会议机制,共同会商、处理、解决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要协同推进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平台建设,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和舆情动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进展,做到及时沟通、依法处理、正确应对。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办案协助配合,发现对方负责查处的案件线索在审批后七日内移交。自然资源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以及审判程序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自然资源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听取意见,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规范行政行为。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和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坚持检察监督与行政争议化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优势和司法能动性,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方式,形成合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还对推动线索双向移送、开展学习培训、探索干部挂职交流、推广典型案例等方面进行细致要求,共同促进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业务水平提升。 (通讯员 王瑞 李晓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