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记者获悉,为构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意见》明确,坚持最大化市场配置原则,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之外用地项目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之内用地项目,除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特殊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须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外,鼓励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要严格区分项目营利和非营利性质,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非营利项目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项目应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地。要限定采矿项目用地划拨供应范围,石油、天然气、煤炭的开采井场、矿场、地下井巷及安全防护等配套设施用地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石油、天然气、煤炭的物流、储存、加工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非石油、天然气、煤炭类矿产资源配套设施用地,都应当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供应。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单位改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使用。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应当依据基准地价,合理确定评估地价;对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评估地价。 (记者 吴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