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交媒体的迭代,表情包已从简单的符号组合逐渐丰富成为图片、动图甚至影视片段等来源多样的元素组合,由此引发了诸多侵权问题。在近期一则针对使用名人肖像制作表情包的案例判决中,法院明确强调了表情包的制作和使用不得侵犯他人享有的肖像权和著作权。近年来,一系列类似案例,几乎都以原告维权成功结案,这些判决在如何合规使用表情包这个问题上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
针对表情包的合法使用问题,网络用户常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表情包是表达私人情绪和情感的工具,与一般文字并无本质差异,使用带“二创”元素的表情包只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二次创作中的元素包含了他人权利,只要没有进行营利性使用,就不应视为侵权。上述两种观点的存在,也反映出社交网络中公共传播与私人使用边界模糊带来的认知差异——部分公众所认为的私人使用,在互联网的推广下却形成了公共影响。
针对当今表情包制作中使用大量“二创”元素的情形,笔者认为有必要以互联网平台为核心,构建侵权治理机制。首先,对于社交网络平台而言,其自身时常就是表情包的制作者和提供者,因此在制作时就应该注意避免对他人著作权和肖像权的侵犯。其次,对于自行制作和使用表情包的网络用户而言,互联网虽然没有主动审查或过滤的义务,但也当然受到民法典“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约束。当相关权利人发现“二创”表情包存在侵权情形时,可以通过通知互联网平台的方式要求平台采取下架、删除等必要措施。即使是获得了他人的肖像权或著作权授权,仍应该注意不要以丑化或歪曲的方式使用表情包,否则仍然会遭遇名誉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