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部近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对电诈违法犯罪将设2年或3年惩戒期。此举释放出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信号,同时也表明对于电诈的综合治理一直在持续推进。
征求意见稿共19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6个方面内容,明确个人和单位纳入惩戒对象的范围,规定金融、电信网络、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等。可能有人会有疑问:打击电诈已经有法可依,为什么还要再进行惩戒?其实,从近些年的反诈实践中不难看出,电信网络诈骗领域多发、高发的恰恰是涉“两卡”(电话卡和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此次“惩戒办法”的推出,既要对因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进行惩戒,也要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网络账户、互联网账户、支付账户等行为,但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人员进行惩戒,有较强的针对性。在强化对涉诈群体依法惩戒的同时,也加强了对社会公众的警示教育,从而推动源头治理。
对此,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具体惩戒措施,包括暂停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业务;暂停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惩戒期内,不得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关停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等。这也表明,惩戒措施对于打击电诈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尤其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整体形势仍然较为严峻,相关惩戒措施的推进也会是长期性、持续性和有一定力度的。
同时,征求意见稿坚持依法认定、预防为主、分级惩戒、过惩相当,严格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确定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列举了依法被实施惩戒的具体行为,切实强化警示教育,以实现预防犯罪的效果。对于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2年。之所以坚持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等,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惩戒效果能够实现,从而确保这一办法在将来实施中能够得到有效落地。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要将惩戒依据、期限、措施和申诉权利书面告知被惩戒对象,并明确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时限。既有适度性,同时也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协同“作战”,特别是公安、工信和银行等部门,需要建立信息推送机制和结果反馈机制,对认定的对象及时落实惩戒措施,对到期的或者是通过申诉解除的则必须及时予以解除,从而保证惩戒办法真正发挥作用。 孙瑞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