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灵武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公开宣判。
2021年6月,灵武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吴某某家菜地里查获疑似未成熟罂粟苗708株并送检。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均为罂粟苗。同月,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灵武法院移送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充分听取检查机关意见、被告人意见及辩护人意见,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某的主观故意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罂粟原植物而种植,非法种植数量在五百株以上,具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灵武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以来,灵武法院充分发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共受理宣判毒品刑事案件5件,7人。同时,积极参与到禁毒工作的人民战争中去,进社区、进村镇、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开展普法宣传100余次,用心用情用法种下禁毒种子,共同构建起“人人参与、人人抵制、人人收益”的禁毒工作立体网络,画出反毒品犯罪最大同心圆。
2021年6月,灵武法院禁毒工作受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委员会表彰,荣获全区禁毒工作先进集体。 记者 王辉 刘文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