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宁县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宣判2起袭警案。
今年5月22日晚,被告人梁某某酒后与他人因琐事在中宁县渠口农场“福满楼”餐厅门口撕打,中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徐某某带领其他民警辅警到场处置。现场,梁某某拒不配合警察工作,并将徐某某的左小腿咬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月5日22时许,中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中宁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人醉酒后躺在中宁县兴宁宾馆门口。民警王某带领辅警董某某到达现场,发现醉酒人为被告人尤某某。正当王某联系被告人尤某某的家属时,尤某某突然开始辱骂王某并在其头部左颞顶部打了一拳。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中宁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尤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被告人梁某某、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接受处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根据2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梁某某、尤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警察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践踏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对于任何辱警、袭警行为,将依法打击、绝不手软。 (通讯员 田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