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曙雁
有的人认为,虽然他人的钱来路不明,但出于朋友帮忙或“有钱可赚”的心理,为他人提供账户转账或提现,自己得点“好处费”并无不妥,殊不知,这可能会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某系某手机店业主。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李某(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购买手机为由,多次骗取某消费金融公司贷款。谭某明知李某贷款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仍将自己经营的手机店银行账户提供给李某,贷款到账后,谭某从中抽取手续费,再将贷款金额转给李某。经查,谭某先后多次将李某骗取的贷款共计5.7万余元转给李某,并从中获利5716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刑法第191第1款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并追缴其违法所得5716元上缴国库。判决作出后,谭某未上诉。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洗钱罪是行为犯,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包括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即可构成该罪,无论自己是否获利及获利多少。如何远离洗钱陷阱?律师建议,不要出租或出借身份证件;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必要时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不随意使用网上机构及手机App;发现他人有洗钱行为时,积极举报防范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