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志刚受贿一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志刚利用其担任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向从李德生、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宁夏国际会展中心项目部张富合、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经理刘毅等处索取他人财物现金104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现金1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兴庆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现金104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现金1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志刚具有索贿情形,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志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刚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志刚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后,被告人李志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通讯员 孙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