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不开车,却把车交给喝酒的朋友开。日前,因为一次醉驾,李某和王某这对“好朋友”成了同案犯。
8月20日凌晨,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湖景商业街巡逻时,发现一辆白色SUV倒车时存在异样,便立即下车查看。通过呼气式检测,初步认为驾驶员李某醉酒驾驶,民警立即提醒李某停车熄火。李某明显紧张,手忙脚乱,不知如何熄火,并解释自己只喝了一瓶酒。坐在副驾驶的王某某是该车车主,通过其陈述,说明他明知李某处于酒后状态,仍放任其酒后驾驶,对李某可能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持侥幸态度。
近日,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58毫克/100毫升,认定为醉酒驾驶。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某虽然没有驾驶机动车,但其在明知同案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共同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涉嫌构成李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记者 李毓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