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企业采取非法转让建筑施工资质,规避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严重影响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危及社会公共利益。近日,该案经平罗县法院审理判决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020年,李某与郭某签订《资质分立及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李某在河南省境内办理某公司100%全资控股子公司,并将某公司持有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分立至该子公司。资质分立成功后,郭某配合李某将某公司所持全资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至李某或李某指定人名下。因某公司未达到出省标准,合同未履行,李某将郭某起诉至平罗县法院。
平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资质分立及股权转让协议书》效力问题。李某与郭某通过母公司资质剥离与股权转让相结合的方式,使李某或李某指定人取得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上述行为是为了完成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转让,违反了建筑法规定,应认定无效。当事人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因李某与郭某在案中均有过错,故对原告李某要求郭某双倍返还定金800000元请求,平罗县法院予以支持400000元。
案件宣判后,李某与郭某上诉,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通讯员 赵文琴 孟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