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江水 张玥
在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存疑的情况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二款第一项“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之规定,辩护律师应考虑运用多种证据综合印证指控事实不清;善于运用信息化采集手段,更好地进行关键证据采集;以多维度方式,加强对辩护观点的正反论证,使得辩护人始终坚持的指控事实不存在这一观点得到有力印证,才能说服法庭采纳辩护意见,进而达到推翻指控事实的目的。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在得知案涉建筑物即其位于某湖心岛餐厅二楼将被拆迁征收之后,私自在涉案建筑物楼顶搭建彩钢房,以达到虚增建筑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的目的,在签订拆迁补偿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6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并处罚金。
【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王某在涉案建筑上加盖过彩钢房。公诉机关未能收集彩钢房是如何设计、由谁搭建、什么形状和材质、是否有过拆除行为等关键证据。经辩护人实地勘验,发现涉案建筑物楼顶并无彩钢房;楼顶地面平整,无安装、拆卸彩钢房留下的破坏痕迹;四周墙壁、地面亦没有用于固定彩钢的地脚螺栓、膨胀螺丝等紧固件留存痕迹。
其次,证人证言先后矛盾,4名拆迁成员证言中只有一人证实加盖了彩钢房。拆迁组成员证实当时有评估报告,但侦查机关未调取到该评估报告;拆迁组成员证实拆迁时进行了丈量登记,但侦查机关未调取到相关丈量数据材料。
最后,辩护人取证并提交重要证据。辩护律师通过采用无人机将固定建筑物的现状进行拍摄取证;同时调取当地历史卫星影像并与补侦在卷的宁夏自然资源信息中心所调取的历史卫星影像进行对比举证,连同相关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发的照片截图、《公证书》及部分证人陈述,一同向法院提交。这些证据充分证实王某从未在某湖心岛餐厅二楼搭建过彩钢房。
综上,王某不具有搭建彩钢房、虚增建筑物拆迁面积,欺骗拆迁工作人员、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对王某的辩解及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王某退赔经济损失62万余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律师继续为其提供辩护,银川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此期间,公诉机关将指控罪名变更为诈骗罪,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判决王某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撤回抗诉。
本案被告人在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后,经重新审理被宣告无罪,重获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