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涉嫌“帮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人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但在低成本、高“回报”的诱惑下依旧选择为其提供帮助服务。11月3日,记者从银川市兴庆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闫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兴庆区某银行办理银行卡后,前往陕西省西安市将该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从中获利4000元。2021年9月28日,该银行卡账户被转入违法犯罪资金78.16万元。2021年11月13日,闫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兴庆区法院一审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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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记者 王若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