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审结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平罗县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7月,郑某入职平罗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600元,其中2600元为基本工资、400元为加班费、600元为其缴纳社保。2018年至2021年,郑某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纳养老保险。2021年12月18日,郑某离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191元。仲裁委、一审法院均未支持郑某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郑某上诉至石嘴山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工资形式发放社保补贴,或约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无效。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者依法主张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综上,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平罗县某公司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6750元。 (通讯员 王俊英 苟金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