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武市法院通过强制执行保险单现金价值,为身残志坚的申请执行人张某追回被拖欠长达6年的劳务工资10万余元。
今年9月,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张某,其手机均处于无人接听或停机状态。执行干警多次到杨某家中寻找,其家中大门紧闭,没有居住迹象。通过查询,也未发现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某患有腿疾,不能正常务工,家庭生活困难,为其追回被拖欠6年的工资成为干警的一块“心病”。
11月初,执行干警对杨某的财产进行线上查控时,惊喜发现其名下有一张金额较大的保单,于是立即前往保险公司对该保单采取冻结措施。由于杨某杳无音讯,为使张某早日拿到执行款,执行干警决定将保单解冻,扣划其现金价值,以此兑付张某的工资。
11月底扣划完成、案款到账后,考虑到张某行动不便,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前往其家中发放执行款。拿到10万元工资的张某激动地说:“真是太感谢你们了,为我的案子跑前跑后,还将案款第一时间送到我手中,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为我的家庭解决了生活困难。”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后,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可以成为执行标的。所以保单虽然具有人身依附性,但其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不属于生活必需品,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可依法强制执行。 (通讯员 李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