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文涛 靳民民
行为人对被害人施加暴力、胁迫等行为,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不敢反抗,向行为人交付财物,是构成抢劫还是敲诈勒索,应当以交付财物是否具有及时性区别认定。如当场交付财物的一般应认定为抢劫罪,事后交付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案情简述
2021年的一天,十余人聚众赌博。其中王乙、赵丙轮流坐庄摇骰子连赢十几把,被张甲发现二人在耍假,遂持凳子威胁王乙、赵丙,要求二人将身上所赢赌金交出。同时,张甲让王乙和赵丙再各自拿出5万元了结此事,否则要让二人没有好结果。离开赌场后,张甲多次打电话威胁王乙、赵丙赶快拿钱,张甲还前往二人家中进行滋扰。最终,王乙拿出2万元,赵丙拿出3.5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张甲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触犯《刑法》第263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抢劫罪对张甲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量刑10年到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张甲的手段不具有时空紧迫性,抢劫罪要求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取财,而张甲获得5.5万元,是在事后通过电话威胁以及滋扰给受害人造成精神压力得以实现,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最终认定张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释法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是侵犯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敲诈勒索罪侵犯的范围更广,还包括公民的名誉权等。
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抢劫罪是由行为人对被害人当面威胁使用暴力,且明示实施。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当面,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既可以由行为人本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即使以暴力为内容,只要不当面进行威胁,就不能构成抢劫罪,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当场劫财,如果被害人不“当场”交出财物或抵抗,行为人将立即把威胁内容付诸实施。其强调方法手段行为与目的结果行为的时空同一性,被害人受到侵犯是现实直接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紧迫性,行为人通常设定某种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时空跨度一般较大,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遭受物质或精神上的伤害提供了缓冲余地,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财。
本案系当场施加暴力,事后取财,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成立敲诈勒索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