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给另外一方的转账,能否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返还?近日,惠农区法院审结一起情人分手后产生的借贷纠纷的案件。
2010年7月,洪某在无锡工作期间与王某相识,后洪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王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现双方已分手。在恋爱期间,洪某陆续向王某转款共计17万余元,双方分手后,洪某以上述转款系王某向其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思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释法说理。办案法官认为,双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洪某依据转账凭证主张与王某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王某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认为是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故洪某仍应就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洪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王某返还洪某7万元,该案案结事了。 (通讯员 周晓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