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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侵占公司十四万余元货款领刑
时间:2023-04-17  来源:宁夏法治报
  宁夏某公司一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涉案金额达14万余元,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近日,经贺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贺兰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该职工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李某是宁夏某公司销售员,负责向周边商店、超市等销售该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过程中,李某利用公司允许客户短时间赊账的漏洞,多次将收取的货款截留,自己侵吞使用,对公司谎称客户拖欠货款。为掩盖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犯罪事实,李某伪造了销货一本通和客户欠款明细欺骗公司。公司发现李某侵占货款后,数次催促其归还欠款并与其对账,李某只归还公司货款1.4万余元。2022年7月18日,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李某侵占公司货款数额进行司法鉴定,李某共侵占公司货款14万余元。贺兰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非法侵占公司财物,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其提起公诉,贺兰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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