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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有安全隐患 造成承租人损失 房东赔不?
时间:2023-05-10  来源:新消息报
  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相关案件,法官借此案普法释法:因出租屋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造成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房东应予赔偿。
  2020年6月,张某租赁王某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商铺用于经营五金日杂店,年租金3万余元。不料,当年11月开始供暖后,商铺地暖管道破裂,造成部分货物被水浸泡无法销售。因双方对受损货物的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便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货物损失4000余元。
  金凤区法院速裁审判庭法官着手办理该案后,立即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事情原委。因双方对被淹货物数量及价值争议较大,且王某坚持其出租的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其也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共同到该商铺,现场对淹损物品进行了清点核实,并制作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经原告举证证明受损物品的进货价值后,被告质证表示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负有维护房屋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义务。被告王某作为案涉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保障租赁物符合租赁用途。王某未对出租屋进行维修管护,使得涉案房屋内设施在租赁期限内存在损坏风险,原告张某在涉案房屋内开展经营,应视为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张某货物受损与房屋内管道破裂漏水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未完全履行对涉案房屋及其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举证证实其受损货物价值4810元,王某经核对予以认可,故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对此,法官表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义务向承租人提供可以安全使用的房屋,不仅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也包括房屋内的设备设施安全,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应当认真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如果出租人提供的房屋或屋内设备设施存在电器漏电、燃气漏气等安全隐患,无论出租人是否知情,一旦发生事故导致承租人人身伤亡或财物受损,出租人都属于违约,承租人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人身财产损失等。即使双方约定安全隐患造成租客伤亡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该条款亦属于无效。 (记者 王若英)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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