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 宁夏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执法五大队队员 王琳
2022年3月15日,我们巡逻到省道303线K26+800米上行处时发现,路边有工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施工,机器将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植破坏。我们立即上前叫停,并进行勘验调查。
原来,宁夏某公司在修建公路过程中需要在省道303线上增设一处平交道口,但该公司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涉路施工许可证件,我们制止了该违法行为。随后,我们通知公路养护部门一起对现场再次进行勘验,发现该公司在施工期间将公路一侧绿篱损坏438.58平方米,砍伐乔木树92株,造成路产损失969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及公路路产损失赔偿的相关要求,我们当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赔偿宁夏公路管理中心石嘴山分中心路产损失96916元,并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
同年3月19日,我们对该公司施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也未对造成的路产损失进行赔偿,且已完成44米宽的平交道口基础施工。我们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报宁夏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研究,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我们办理过的类似案件还有很多。大多数案件都是涉路施工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前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在未做好涉路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擅自施工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且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安全。涉路施工企业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施工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保护公路的通行安全,履行社会安全责任。(记者 张剑波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