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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法院西郊法庭暖心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24-03-14  来源:宁夏法治报
  “我忙得没时间去看她,心里挺过意不去的,我给您转300元,麻烦您转交给原告。”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西郊法庭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现场出现暖心一幕,被告方在当庭履行赔付义务后,又额外转账300元,以示对原告的歉意和慰问。
  2023年4月29日,被告何某驾驶小型轿车将前方同向骑行二轮自行车的原告冯某撞伤,造成冯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无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冯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食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864.64元。
  庭审前,法官经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发现,该案基本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具备调解条件,遂征询双方调解意愿,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调解现场,因原告冯某尚在家中休养,其儿子李某代替参与调解。何某表示原告主张的赔付金额过高,希望能调整赔偿金额,冯某儿子李某不予认可。
  法官了解到,双方的争议矛盾点主要在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致使该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近一年未能解决。为此,办案法官首先向李某解释法律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释明其诉求中的部分项目费用计算偏高的事实;随后又与何某及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劝说其换位思考,体谅原告的不易之处。考虑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标准规定较为明确,且可以参照的类似纠纷数量较多,办案法官遂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赔偿标准及类似纠纷的赔偿情况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经过多轮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官对该案赔偿金额重新计算。最终,双方依据法官重新计算的赔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付冯某各项损失132000元,何某承担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何某当庭向被告冯某的儿子李某支付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就在法官宣布调解结束时,被告何某向原告冯某的儿子李某转了300元,表示此案久拖不决对冯某造成很大的困扰,自己深感愧疚,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向冯某致以歉意,并祝愿冯某早日康复。 (通讯员 王静怡)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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