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西夏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两起袭警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袭警罪”罪名以来,该院首次审理、宣判的袭警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2日、2021年5月26日,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分别在西夏区一小区门口与他人发生争执,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文昌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多次辱骂、威胁民警、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用脚踹民警王某腹部;被告人高某某无故用拳头殴打辅警许某某腹部、用手掐许某某腿部,用拳头殴打民警王某某嘴部。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均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分别判处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均表示认罪服法,不提起上诉。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安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对于任何辱警、袭警行为必须依法惩治,坚持“零容忍”。 (记者 王辉 刘文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