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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宁夏分公司——以案说险:编造虚假事故不可取,保险欺诈需承担法律后果
时间:2023-04-21  来源:平安产险宁夏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某建筑单位为其工人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每人意外身故限额30万,2021年9月,被保险人的员工王先生身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同时开具了意外身故的证明,但经过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先生为在家突发疾病身故,并非意外身故。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被保险人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向保险公司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明和资料,隐瞒真实情况,已构成保险诈骗,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叶倩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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