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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好价试了车临签合同却涨2万元
时间:2024-04-13  来源:银川晚报
  马女士一家看中的二手车。记者 徐芙蓉 摄
  近期,马女士一家看上了一辆二手车,协商好了价格也约定了试车时间,并转了订金,不过对方没及时收取。后来让她没想到的是,试车后准备购买时发现二手车价格比之前说好的高出2万元,这让她无法接受。
  A明明说好的价格为何突然涨了2万元
  马女士告诉记者,她老公在外地工作,这两个月就一直通过手机在各个平台看车。3月29日当天,马女士的老公在朋友圈看中了一辆本田冠道2.0四驱尊享版,便与发布该信息的人进行了沟通,商定好车总价为15.5万元后,马女士的老公便通过微信向对方转了500元订金。次日,马女士老公发现对方没有收取订金,于是便再次将订金转给了对方,可对方仍没有收款,但双方约定了3月31日去看车试车。
  “因为我老公远在外地无法到现场试车,所以就让我弟弟来银川陪我一起看车试车。”马女士说,3月31日上午9点多,马女士和弟弟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车辆销售人,并进行了试车。
  据了解,看车当天除了马女士还有另外一拨人也在看这辆车,当时她就很纳闷,已经定了的车,为什么还有别人在看?当时车辆销售人告诉她没有影响,她也就没当回事。然而,当她准备和车辆销售人签订合同时却发现车辆的总价和她老公告诉她的并不一样,多出来了2万元。于是,马女士便让她老公再次联系了起初沟通车价的人,这时对方却称如果不能接受新价格,便退还500元订金,这让大老远前来试车的马女士和其弟弟非常生气。
  在马女士看来,明明已经定了的车,也试了车,最终却“竹篮打水一场空”,这让他们认为自己受了欺骗。马女士希望,车辆销售人能以原来约定好的15.5万元的价格将车辆交付于她或者是对她来回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为核实信息发布人的身份,记者通过马女士所提供的电话联系了对方,但对方拒不承认自己卖过该辆车,并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无奈之下,记者来到当初马女士一家试车的地方——贺兰县新胜东路宁夏苗佰万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场,记者并未见到该公司负责人。随后,一位自称是该公司负责人的朋友来到现场表示代为处理此事。对方表示,他们没有收取订金,所以双方没有达成合同关系,但愿意积极解决此事。
  现场,经过沟通协商,最终马女士得到了700元的补偿,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B转了订金对方没收
  该事件中法律关系到底如何
  虽说双方达成了协商,但此事当中,双方聊天记录中显示对预订车辆已初步达成了共识,但订金却没有收,那么双方是否已形成了合同关系?对此,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马晓梅律师进行解读。
  马晓梅表示,双方合同关系有待确定。消费者对发布车辆信息一方的主体权利是不确定的,对方是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或代理权人,从目前的证据来看这一方面的信息是不确定的,所以合同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对方不是车辆所有权人或代理权人,那双方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若双方合同关系是否成立都有待确定,消费者马女士所主张的交通费等损失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马晓梅表示,此次消费纠纷发生的很大原因是消费者没有提前规避风险,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
  对此,马晓梅律师提醒广大想要购置二手车的消费者要注意四点:第一,在有转账行为前一定要审查核实车辆的所有权或代理权主体;第二,预订车辆的时候签订预订合同,对质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第三,转账的时候一定要将资金打到二手车车商的公司账户或者车辆所有权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第四,看车、定车行为避免直接在网络环境中发生,建议要实地查看车辆的真实情况及运营主体,避免发生纠纷时维权困难。  记者 徐芙蓉 杨晨宇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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