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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店不成入股资金退还引争议
时间:2024-01-04  来源:银川晚报
  “很感谢检察官,解答了我很多困惑,我现在明白了为什么会败诉,今后会多多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同时也保护好自己的权益。”1月2日,某餐厅机构负责人许某来到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在撤回监督申请时对检察官说。
  2023年,许某与朋友张某达成口头协议,二人合伙经营饭店,张某出资2万元占股份20%,许某占股份80%,利润按股分配。但店铺却未能实际营业,许某将其投资设立的店铺包括张、许二人合伙的店铺以20万元转让给石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而后张某索要合伙开店入股款2万元并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许某以已将张某入股款一并转让石某,张某与石某已合伙开店为由提出上诉、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检察官充分听取许某申请监督的理由后,对法院认定的事实逐句宣读并询问申请人是否认可,对其不认可的事实进行证据分析与说明,又对生效裁判中的法律适用逐一释明说理,再告知其经济活动中主要从哪些方面防范合同风险。许某提出的所有疑问均得到合理的解答后,表示明白了自己败诉的原因,愿意与张某和解。在检察官引导下,许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许某现场支付张某17000元入股款,许某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张某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  记者 王辉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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