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某某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与被害人陆某某相撞,致陆某某重伤,因纳某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法院判处被告人纳某某承担全部经济损失70余万元。
2018年2月8日9时许,纳某某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宁B号车沿永宁县伊品修理厂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伊品修理厂公路与109国道十字路口处,与被害人陆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发生致两车受损、陆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纳某某将陆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安排他人将事故车辆移开。后经鉴定,陆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植物生存状态,重伤一级,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伤残一级。
经永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陆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次日,被害人家属报警,被告人纳某某经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1.8万元。
近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宁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除已支付18000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55520.82元。
被告人纳某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