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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 | 从向亲朋好友借款开始,非法集资659万余元
时间:2022-11-08  来源:长沙打非专线
  通过亲朋好友、熟悉介绍推荐,再以虚设债权、虚拟借款人信息以及虚构项目等方式,许诺高额回报,诱导公众步入陷阱,是非法集资不法分子的惯用伎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该类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詹某为筹集资金获得更高利润,于2013年3月开始,在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支付高于银行存款利息作为投资回报为诱饵,向身边亲朋好友借款,并逐渐演变为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
  2016年,詹某以其前夫的身份成立广西南宁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某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并对外吸纳资金,因该中心出售的理财产品有定额限制,且詹某之前向社会人员允诺的利息高于投资理财产品获取的利息,造成詹某的公司出现亏损。
  为弥补亏损,詹某于同年又代理了广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2P平台(以下简称“某网”)作为融资中介并从中获利,由于某网坏账率太高且中介收益低,詹某无法弥补高利的亏损,资金链开始断裂。
  为继续维持公司运转和资金盘稳定,自2017年5月开始,詹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某网”的授权,私自以向广西“某网”P2P投资理财平台可以取得年均12%-18%不等的年化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集资,同时詹某还以月息1.5-2%为诱饵,诱骗已签订有《借款合同》《借条》的社会人员进行复投。实际上詹某将大部分吸纳得来的资金用于资金拆借还本付息。
  截至2021年1月7日,詹某以以签订《投资合同》购买理财产品、签订《借款合同》《借条》进行资金周转、做银行过桥业务可以获利为由,向多名集资参与人实施诈骗,尚有1865万余元本金不能归还,其中涉老年人26人、涉及金额659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詹某于2021年1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自己虚构投资“某网”理财产品可以获利及高利借款不能归还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高达186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本案犯罪对象多数为老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詹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被告人詹某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1865万余元。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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